第三百六十章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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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允说:“嗯!我马上给我姐打电话!这个死耗子!还有李晓初那个王八蛋!从此以后,不是你死就是我亡!——”

我用力吸了两口烟,将烟头丢出车窗外,喷出一口浓重的烟雾,心中也万分恼怒,显然李晓初已经彻底激起了我的仇恨,我不想跟他斗,自从上次在废弃厂区被他痛揍了一顿之后,我就决定离他远一点!

然而世事难料,在五光十色夜总会意外撞见了他,那次他出手之凶狠,让我内心无法平静!这次在拘留室如果真又是他在幕后指使我修理我,我跟他也没完!俗话说,穷不跟富斗,富不跟官斗,我一直相信古人的话!因为我觉得古人的话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实践检验,事实证明那些话是对的!

但是还有一句古话却是,忍无可忍时无需再忍!

………

这天下午我没去公司,允允非要让我呆在家里休息,我在卧室里睡了一会儿,上午的折腾的确让我有点累了。睡醒时已经是下午四点钟了,我躺在床上一边抽烟一边想着心事,乱七八糟地乱想一通后,我爬起床简单洗了一下,想去网上查下关于与拘留的法律条文。

我的笔记本已经作废了,变成一堆废铁,当电脑修理店的师傅告诉我,我的电脑无法再修复时,我当时恨得咬牙切齿!李晓初啊李晓初!你MB的出手太狠了!不仅敲坏了我的电脑,还差点敲坏了我的人脑!

此仇不报非君子啊!

我只能跑去允允的卧室上网,上次帮她修理好电脑后,允允都说过了,我可以随时使用她的电脑!

我走进允允的卧室,开了电脑,百度了与拘留的相关条文,对于我这个法盲来说,那些条文对我太陌生了!

在网上查看了一番之后,我才知道拘捕一个人需要拘捕令,拘留一个人同样也要出示拘留通知书!很显然今天在警察局那些警察们省略了这个重要步骤!

然后我又查了关于,

和用特殊器材两者要区分对待。{ m }“普通行为本身,或许并不构成违法。根据我国《民法》,侵犯居民的肖像权,是以是否赢利作为依据。新闻和自娱自乐的,不能算是侵权;但如果以赢利为目的,比如你拿的照片去做广告,这就构成了侵权。而的另一种侵权可能是侵犯名誉权,比如用侮辱性的言论对被者进行侮辱,或者照片本身对被者构成了人格侮辱。”

“用红外线透视照相机,则肯定是违法。你用机器拍摄达到裸照的效果,和你趁别人洗澡的时候,两者究其性质是一样的。这种行为不论是否赢利,都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。”他认为,这样的行为更是触犯了我国《刑法》,《刑法》规定: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

比如以前新闻报道的一个事例很典型!

一名年轻女子与男网友QQ聊天竟聊到脱衣,谁知自己的照片被网友在电脑那边偷下。两年后,她收到了该名男网友的女友送来的邮件,里面装有自己的照片光盘和勒索信。这回,她也耍了对方一把,佯装依约交钱其实暗地报警将该女子抓获,随后该女子戴罪立功,带领警方抓了男友。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两年,其女友由于协助警察抓获案犯,有立功表现,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!

在法律上,这是通过进而勒索的典型案例!这样,的性质无疑就变严重了!

我不知道耗子拿那些视频对我进行威胁,其性质是不是也一样严重?但我想至少他已经不是简单的行为了!

查完了资料,我关掉了电脑,起身准备走出允允的卧室——

这时候床头桌下面的一个小黑点蓦地映入我的眼帘,起初我还以为只是掉在橡木地板上的什么东西,等我定睛一看,却是一只蟑螂!

允允的卧室那么干净,怎么会有蟑螂呢?!——

我扭头看向卧室的落地门,心想应该是从落地门里闯进来的吧?——

我拿起电脑桌上一本时装杂志,蹑手蹑脚地靠近床头桌,我一定要干掉这只蟑螂!——

琳琳怕蜘蛛,允允怕蟑螂,这都是我已经很清楚的事儿了!

我得趁允允回家之前,将这只蟑螂消灭掉!否则等允允晚上睡觉时,看到这只蟑螂会吓得尖叫起来的!——

这只蟑螂比我想象中的难对付,它深知敌不动我不动,敌欲动我先动的作战方针,我不进攻它,它呆在那里纹丝不动,像是在打瞌睡,我举起杂志想一下子拍死它,它的反应却异常灵敏!——

我连拍了三四下,不仅没拍死它,连它一根胡须都没拍着!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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