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2章 处理嫖娼官员(二)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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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委常委会开始讨论官员**的问题。

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委副主任(原监察局局长)戴希望详细汇报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。

大家开始发言,都说这事弄得满城风雨,不处理不行,但怎么处理,都哼哼哈哈不着边际。

我笑着问纪委书记刘勇刚:“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党员干部**怎么处理?”

“根据第十一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刘答。

我问戴主任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》,公务员**怎么处理?”

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十二款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、吸毒、赌博、迷信等活动列为公务员禁止行为。第五十六条把公务员处分种类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”

“这么说有六种处分可供选择了?”我问。

“是。”戴主任回答。

我问县委常委、政法委副书记、公安局长文胜天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公民**怎么处理?”

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章第六十六条的规定,卖淫、**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文局长说。

我故意漫不经心地说:“事情明摆着,条例明摆着,我们怎么办呢?”

县委副书记、县政法委书记赵程大说:“条例和法律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两人既已认了错,都表示要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。根据党的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。我建议,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,行政记过处分。”

宣传部长桂学平说:“**之事,闹得沸沸扬扬,如处理太轻,不利于对外宣传,不利于我县精神文明建设,我的意思是,是否能把处分加重一点,以儆效尤?”

我对纪委刘勇刚书记说:“怎么处理,是你们份内的事,你总得拿一个意见吧。”

刘书记说:“我们纪委监察部门议了几次,认识还没有最后统一,大多数倾向于党内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,行政处分方面是降级或撤职或开除。”

我问组织部、统战部部长诸葛谨:“你的意见呢?”

诸葛谨说:“党纪方面,留党察看;行政方面,记大过。治安方面,请文局长处理吧。”

我问县委副书记、县长马志:“你的意见呢?”

马县长说:“这两名同志都是担任多年领导工作的同志,他们放松了学习,放松了对人生观、世界观的改造,真是让我很痛心哪。”

马县长说:“我的意思是,念他们是初犯,不能一棍子打死,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,但必须充分认识到,他俩犯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,影响是恶劣的,不处理是绝对不行的。因此,我建议,给予他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行政记大过处分……。”

大家开始很热烈地讨论。

该我表态了:“马县长说得好,两人犯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,影响是恶劣的,不处理是绝对不行的。但鉴于纪委、监察部门内部意见不一,常委会成员的看法也不一致。我建议,由纪委监察部门继续调查、研究、讨论,根据方方面面的条例,拿一个具体的意见,报常委会最终研究决定后执行。”

会议刚结束,刘勇刚书记就请示我怎么处理,要我给一个明确的意见,他们好据此操作。

我笑着说:“这本是你们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责,你们为什么不先拿一个意见,供我参考呢?”

刘书记说:“对于如何处理他俩,我们承受着太多的压力,打招呼、施加影响要我们高抬贵手,放他们一马的人特别多,我们几乎要吃不消、顶不住了。”

我说:“我们凭党性、凭良心说,你觉得需要放他们一马吗?”

“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,我负责纪委监察工作以来,总有人反映他俩的问题,也总有人干预说情,我们顶住压力查了一下,但总是事出有因,查无实据。凭我的直觉判断,这俩人绝对有问题。”刘书记说。

“但这两人善于走旁门左道,跟市、县的领导称兄道弟,打得十分火热。还时不时放出风来,说我们是狗捉耗子多管闲事,我们心里憋了一肚子气,觉得特别特别窝囊。”

“那你们为什么不充分抓住这个有利时机,杀一杀他们的威风,替百姓主持一下公道呢?”

“我们需要有人撑腰,替我们扶正脊梁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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